“kaiyun·官方网(中国)官方网站”网游谈恋爱分手 男方微信群发女方裸照 判有期徒刑一年

本文摘要:简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杨某在微信群里发送到被害人陈冠希,传播了妇女的身体隐私,牵涉到到丑化他人人格,也牵涉到到毁坏个人名誉,还因涉嫌传播低俗图片而侵害了社会道德风尚,该不道德有可能违反多个犯罪客体要件,该如何定性? 2017年5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冰儿”(化名)在一款取名为完美世界的网络游戏中“结识”并“成婚”。

简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杨某在微信群里发送到被害人陈冠希,传播了妇女的身体隐私,牵涉到到丑化他人人格,也牵涉到到毁坏个人名誉,还因涉嫌传播低俗图片而侵害了社会道德风尚,该不道德有可能违反多个犯罪客体要件,该如何定性? 2017年5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冰儿”(化名)在一款取名为完美世界的网络游戏中“结识”并“成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在游戏中以夫妻有别,并向被害人索取了多张陈冠希。

2017年10月,被害人不愿再行与杨海华联系,之后将杨某拉黑,但杨某仍然纠结被害人,皆遭拒绝接受。2017年11月10日早上,被告人杨某为了报复、背叛被害人,在一个47人(不含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微信群中两次发送到被害人陈冠希羞辱被害人。【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被告人杨某的不道德已包含强迫侮辱罪,被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杨某在微信群里发送到被害人陈冠希,传播了妇女的身体隐私,牵涉到到丑化他人人格,也牵涉到到毁坏个人名誉,还因涉嫌传播低俗图片而侵害了社会道德风尚,该不道德有可能违反多个犯罪客体要件,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指出,本案被害人“冰儿”的陈冠希是露出女性隐私部位乃至性器官的图片,公开发表传授给大众观赏则不应确认为侵害社会道德风尚的低俗图片。

被告人将被害人“冰儿”的陈冠希上传遍互联网络,在游戏微信群里广为散播,是将年长女性的身体隐私、性器官等低俗图片弥漫给群众,在案发的以青年男子为主体的网民群体中更容易引起性误解与性冲动。被告人实行了传播低俗图片的不道德,侵害了社会公序良谓和道德风尚,其不道德包含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种观点指出,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的陈冠希零担微信群,行径丑化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不道德早已包含了侮辱罪。杨海华的不道德之所以合乎侮辱罪的犯罪构成,首先是有羞辱他人的不道德,还包括言词羞辱、文字羞辱等;其次,羞辱他人是行径展开的。

所谓行径,是所指在有第三人到场的情况下或者需要使第三人看见、听见的方式展开羞辱。第三种观点指出,被告人杨某因反感被害人将其微信拉黑并拒绝接受与其联系,予以被害人容许,先后两次将其擅自持有人的十多张被害人陈冠希连同被害人正面生活照一起发送至其与被害人联合所在的微信群中,并用上 “只想想到这就是冰儿”的文字说明。上述情形使该微信群中人员既能无遮拦地看见被害人身体的各隐私部位,又能融合正面照片及微信名识别被害人现实身份,就如同在众人面前剥光被害人的衣服,该不道德相当严重侵犯了遇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不应确认为强迫侮辱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第三种观点。即被告人杨某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强迫羞辱妇女的不道德,包含强迫侮辱罪。

理由如下 (一)强迫侮辱罪的确认 依据我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强迫羞辱妇女的,依法包含强迫侮辱罪。”本罪所要维护的,主要还包括妇女的隐私权、身体权利、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等方面权利。无论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犯罪嫌疑人只要具备使用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违反妇女意志并对其实行羞辱不道德的,之后不会包含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因反感被害人将其微信拉黑并拒绝接受与其联系,予以被害人容许,先后两次将其擅自持有人的十多张被害人陈冠希连同被害人正面生活照一起发送至其与被害人联合所在的微信群中,并用上 “只想想到这就是冰儿”的文字说明。上述情形使该微信群中人员既能无遮拦地看见被害人身体的各隐私部位,又能融合正面照片及微信名识别被害人现实身份,就如同在众人面前剥光被害人衣服,故该不道德相当严重侵犯了遇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显著具备社会危害性,应该依法分担刑事责任并不予刑事惩处。被告人弥漫陈冠希不道德未获得被害人容许,既违反被害人意志,亦使被害人无法及时制止与排斥,具备刑法第237条所规定的强制性,且该不道德方式归属于本法条中所规定的其他方法,客观上已公然侮辱了被害人。

因此,被告人的不道德合乎刑法所规定的强迫侮辱罪的特征及包含条件。对于,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联系的问题。网络空间中的言行具备极强的扩散性,利用网络的侵权行为及犯罪行为从或许上极具社会危害性。返回本案,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陈冠希发送到微信群,必定不会导致陈冠希蔓延的无限有可能。

同时,网络领域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被害人虽然以网名“冰儿”经常出现在微信群里,但依然可以通过面部照片及登记网名等消息有效地辨识其现实中的身份。故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具备双重损害,在网络空间里损害了被害人“冰儿”,在现实生活中也损害了被害人黎某。(二)强迫侮辱罪与侮辱罪的区分与竞合 (1)侮辱罪是典型的亲告罪,犯本罪,告诉他的才处置,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故侮辱罪是被害人告诉他才处置的犯罪,立法者将诉权彰显被害人;而强迫侮辱罪是由公安机关侦察,人民检察院宣判。(2)强迫侮辱罪的客观方面展现出为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手段,强迫羞辱妇女的不道德。所谓威逼,是指以损害、职权、地位、揭露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遇害妇女不需要镇压,对其展开精神强迫的手段;所谓羞辱妇女,是指实行具备挑衅性有损妇女人格的不道德。

而侮辱罪特别强调行径丑化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可见,强迫侮辱罪更加注重对被害人隐私等方面的暴力或威逼,而侮辱罪更加偏向于对人格权的言辞冒犯。(3)在本案中,即使被告人杨某的不道德在包含强迫侮辱罪的同时因涉嫌包含刑法第246条所规定的侮辱罪,由于强迫侮辱罪的量刑惩处重在侮辱罪,根据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罪择一重罪惩处的原理,本案依然应该依照刑法第237条所规定的强迫侮辱罪不予定罪惩处。

(三)强迫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分 (1)强迫侮辱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明确说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谓。融合明确案件来看,本案被告人的不道德重点是要以伤害被害人人格尊严与人身权利互为要胁,归属于侵害强迫侮辱罪的客体。(2)强迫侮辱罪的客观方面上文已阐述。

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方面特别强调对低俗图片等物品的传播。(3)本案被害人的陈冠希并非刑法指责的淫秽物品,而是被告人威逼、羞辱被害人的工具。所谓淫秽物品,不应以刑法第367条规定的定义来确认,即“是指明确刻画性行为或者露骨鼓吹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本案被害人的陈冠希虽然是女性隐私部位与性器官图片,但不合乎刻画性行为或鼓吹色情的特征,不不应确认为淫秽物品。综上所述,本案的包含要件不合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确认,归属于强迫侮辱罪与侮辱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惩处。故杨某罪强迫侮辱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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